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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司推荐-论非离婚案件审理的适用条件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5-01-11 12:02:57
调查话说,宁拆十庙,不如拆一婚。如果必须离婚,最好的结果就是复合和分道扬镳。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最坏的结果就是去法院起诉离婚。最糟糕的结果是婚姻一方连上法庭的机会都不给对方,恶意逃避,无限期拖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则上必须亲自到场。下落不明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否则,缺席判决一般不适用于其他离婚案件。但实践中滥用这一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 ①离婚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并非失踪,也不是“特殊情况”,而是恶意逃避诉讼。法院应如何平衡原告的婚姻和被告的起诉权利?虽然法律规定不到法院无法查清事实的当事人可以传唤到法庭,但实践中很少传唤离婚当事人。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明确“下落不明”、“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适用条件,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离婚当事人是否应当传唤或缺席听取。

一、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和例外情况

(一)原则:不得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婚案件取证,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的以外,仍应当出庭。规定了离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审理的原则。 ②法律原则:第一,离婚案件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案件,有其特殊性。判断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关系破裂。仅凭原告的单方面陈述或客观证据很难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确定家庭的共同储蓄和债务也很困难。第二,离婚判决的不可撤销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离婚案件的判决在法律上更为重要。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即使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想要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能被推翻。

(二)例外情况:三种情况可以缺席审判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配偶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唯一的要求是,离婚案件中未申请宣告失踪人失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并将诉讼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失踪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者以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通知书送达后,应当将理由和经过的情况记入案卷。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形外,属于缺席判决。一般不适用于其他离婚案件。 ③

2、宣布离婚存在诸多问题

(一)问题一:如何证明下落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全无的情况。目前,离婚案件中原告大多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称被告已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然而,这种证明方法并非没有问题。首先,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居委会很难准确判断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的时间以及是否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离婚案件利害关系原告向其居住地居委会申请证明的客观性很难保证。其次调查公司推荐-论非离婚案件审理的适用条件,居委会提供的证据本身就具有证明力。原告未能联系上被告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如被告的亲友)不知道被告的下落。 “最后居住地”应指村级、镇级、区县级、市级居住地吗?如果是村级单位,则应意味着全村无人知道被告人的行踪;如果是市级单位,则应意味着全市无人知道被告人的行踪。第三,一个人失踪多久后没有最后居住地的消息?

(二)问题二:公示送达对受送达人要求严格

离婚案件在通知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这对于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合理性却受到了深刻质疑。显然,普通公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离婚公告的可能性极低。人民法院报纸或省级出版物很多非业内人士都不看。即使是法院工作人员也不太可能在每一期《人民法院报》上看到这些内容。有意识地阅读公告。这种方式的服务几乎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对被服务者的要求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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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困境三:送达公告无助于解决纠纷。

如果原告以配偶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起诉书和判决书均需公告送达。公示服务的费用往往高于普通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而且经过审查,可能会裁定不准离婚,而且当事人还要缴纳一定的公示费用,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但送达公告对于案件的审理内容并无帮助。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很难查明。双方交纳的公告费是受理费数倍的,不准离婚。这对法律和法院影响很大。工作很容易引起不满。

3.“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适用范围较小

(一)解读:什么是“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并不包括无法表达意愿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正常表达意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人。但什么是“特殊情况”,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参考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情况”。 “:(一)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无法离开特殊岗位的;(三)路程极其遥远、交通不便、困难的。出庭;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

在离婚案件中,第(一)、(二)、(四)款构成离婚当事人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不过,对于第三种情况,争议不大——路程极其漫长,交通不便,比如农民工。对于是否构成“特殊情况”存在争议。

(2) 问题:应用较少

在实际工作中佛山出轨调查,该部分的应用率很低。据本院半年统计数据,不存在“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并出具书面意见”缺席审理的案件。原因可能是,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的案例很少。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在特殊情况解决后考虑重新安排开庭日期。许多被告不出庭不是因为他们不能出庭,而是因为他们不想出庭。

4、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传唤、缺席审判的?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传唤。在刑事制度中,拘传传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离婚案件当事人几乎不会被传唤。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传票对人身有一定的限制。该措施本身应适用于有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例如赡养费和赡养费案件。在离婚案件中,这不仅仅是一种履行义务。是否参加诉讼也是当事人的程序。正确的。从可行性角度来看,如果离婚案件的被告人不在外地,无疑会增加办案负担,导致可操作性差,耗费警力资源,不远千里抓捕。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警察力量不如公安局、检察机关。法院无正当理由传唤而未到庭的,是否可以不传唤缺席审判?

五、对策

(一)严控“下落不明”和“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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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谨慎缺席审理。对于以“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的案件,首先要严格界定“下落不明”的含义。 “下落不明”应该是指一方失踪已久,另一方也一直下落不明。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并请求协助查找。只有多方都未能找到下落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下落不明”。如果原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应联系被告父母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被告人父母可以证明被告人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比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更真实。被告父母的表达能够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比公告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笔者认为,特殊情况的认定可以参考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但一般不在庭的情况不应构成特殊情况。鉴于离婚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子女抚养等影响较大,不宜缺席审理。当然,还应考虑当事人在境外出庭应诉的实际困难。如果当事人已出国,参与诉讼成本较高,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表明其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缺席审理。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查清事实的,应当缺席审判。

很多法院都面临着这个问题。婚姻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诉、恶意回避。如果开庭审理,事实将难以查清,武断的判决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不开庭审理,恶意当事人就可以借此逃避诉讼。并无限期推迟审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必须出庭的被告人,是指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不能出庭的被告人。不去法庭就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出庭查明事实。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人应当缺席审理。 《婚姻》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就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如果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并拒绝(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这些证据都是可以查明的事实。如果证据属实,可以证明有上述情况,可以判决离婚。证据不真实或者不能证明的,应当裁定不准离婚。由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况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因此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

(三)恶意回避且不能查清事实的,予以传唤

被告人既无下落不明又无特殊情况,且未离开居住地且能够找到的,应当依法采取传唤措施,强制其出庭参加诉讼。 ,使此类离婚案件能够合法、公正地审理。如果被告人恶意逃避案件而无法被发现,如果被告人坚持亲自庭审,那么被告人的无限拖延最终会导致庭审期限超出,或者法院会裁定中止审理,而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将无药可救。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经两次传唤后仍故意不出庭的,会进行缺席审理。不过,第一次离婚的概率较低。如果第二次诉讼双方仍故意不出庭,离婚的概率将由缺席决定。更高。笔者认为,这是次佳选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审理的目的应是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出庭的,不能以离婚为目的提起离婚诉讼。为了实现高效、简单的缺席判决,必须考虑个案的婚姻状况来决定是否缺席审理案件。

评论

①《还我家园,还我正义!》,发表于《河南日报》2003年4月23日第6版。

②吴宏图:《严格控制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河南日报》,2003年5月21日。

③周振毅、冯建晓、郭晓菊:《缺席判决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法院报》第006版,2007年10月23日。

(作者单位:江西省冀州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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